事件经过
一、事实工伤事故
时间:2000年4月9日
地点:永新公司镀铝车间(老厂区,现永佳大道永佳名邸位置)
证明人: 娄隆、杨文斌
救治医院: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黄山市人民医院
事故经过:2000年4月9日早上上班后,受车间主任舒建安安排,我与同事娄隆(现已退休)、杨文斌(现就职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三人共同进行老厂区镀铝车间大门风幕机的更换任务。车间大门高约3.8米左右。由娄隆驾驶叉车,我和杨文斌携带待更换的新风幕机及工具站在叉车铲臂上的木头铲板上进行更换风幕机作业。当时叉车正对着镀铝车间里面,我背靠叉车面向车间,杨文斌面向叉车。我们俩协作将旧风幕机拆下后,又将新的风幕机抬上安装。由于风幕机较重,且新风幕机的固定螺丝孔与旧风幕机有少许偏差,在已安装三个固定点后,还有一个固定点未就位,杨文斌就通知娄隆将铲臂升高一点,以便借上力将最后一个固定点就位。但当时我和杨文斌都站在叉车臂上没有下来,而娄隆当时正站在叉车旁与人说话。当娄隆听到杨文斌要求将叉车升高时,在人仍站在地上未上叉车的情况下就启动叉车升高铲臂,而此时叉车还挂在前进挡的挡位上,叉车刚启动整个车子就立马前行,将我挤压在叉车臂和新安装的风幕机中间(事后杨文斌发现新更换的风幕机1毫米厚的钢板外壳已被挤压变形),杨文斌第一反应叫娄隆赶快停车,之后我便休克昏迷失去了知觉。直到杨文斌、娄隆等人将我送到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原徽州区人民医院)急诊室,接诊医生才将我救醒。当时感觉整个人非常疲倦想睡觉,胸闷想吐,背部非常疼痛,头脑发晕,胸部以下没有知觉。接诊医师见状,立即要求公司原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方洲(现任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送医的随行陪护人员将我转至黄山市人民医院急救。在去市医院的途中,方洲副总经理和杨文斌等随行陪护人员不断喊我名字,鼓励我坚持住,别睡觉,尽量克制住不要呕吐。到市医院,由杨文斌和娄隆推着担架车送我进行一系列的急诊检查后,入住该院急诊室救治观察。在工伤发生24小时后,也就是2000年4月10日上午,待我身体各项体征平稳,病情稳定后被收入市人民医院普通病房进行住院治疗,住院诊断为胸部外伤。
4月10日,时任永新公司副总经理鲍祖本(现任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经理方秀华(女,后任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已退休)到市医院进行看望。通过医护人员的精心救治,伤痛得以缓解。但在我转入普通病房住院治疗的第二天和第三天的晚饭后,时任永新公司机修车间主任舒建安都到医院看望,并在前后两个晚上多次明确提出要求我尽快出院。在经其多次要求之后,我和我的家属于2000年4月14日迫不得已同意出院,并由肇事员工娄隆为我办了出院手续。而此时的我还因背部疼痛得站不直;就在我出院仅仅一个星期,又是永新公司机修车间主任舒建安不断催促我回公司上班,而当时我同样因背部的伤痛身体根本就直立不起来。
更为荒唐的是,当时永新公司以保险报销为由,没有让我和家属看我此次工伤的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以及X胸片的检查结果就将所有材料拿走。
据我所知,2005年之前,永新公司为员工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不是工伤保险。对于我2000年4月9日的工伤,永新公司即没有向上级劳动主管部门申报工伤,也没有做工伤等级鉴定,更没有就此次工伤对我有任何赔偿。
2014年以来,我感觉下肢经常性疼痛,还经常出现深呼吸、咳嗽、打喷嚏以及晚上睡觉翻身背部都疼痛得不能动弹。2014年8月17日到市医院做核磁共振成像检查,才第一次被告知我的胸椎11节陈旧性骨折,当时我对胸椎11节陈旧性骨折感到非常吃惊。于是,2014年9月1日在市人民医院调取了我于2000年4月9日因工伤入院,2000年4月10转入病房住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附后)。在该病历中清楚记录有工伤事实,背部横型伤痕,伴有淤血,诊断结果为胸部外伤。由于我对自己胸椎11节陈旧性骨折存有怀疑,总以为2014年8月17日的核磁共振成像也许诊断错误,为了进一步证实胸椎11节是否是陈旧性骨折,我于2014年9月13日(星期六)下午,再次自费到黄山市人民医院挂号看医生,做了一个胸腔段的核磁共振成像,2014年9月15日星期一上午取到我胸腔段的核磁共振成像极其诊断结果(星期日该科室休息),送医生诊断,确诊为胸椎T11节陈旧性骨折(病历及诊断结果复印件附后)。
2014年9月22日,我因腰椎盘突出预约到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骨科研究所(国内脊柱科权威医疗机构)做微创手术。术前检查,同样被诊断为胸椎第11节呈楔形变形。术前谈话时,主管医生询问我的既往病史时,我告诉了该医生2000年4月9日我曾因工伤背部受到叉车挤压休克住院的事情。主管医生告知我和家属,胸椎第11节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就是受到叉车挤压所致。鉴于我胸椎11节已经在深呼吸、咳嗽、打喷嚏以及晚上睡觉翻身背部都疼痛不适等症状,建议我在此次做腰椎盘突出手术的同时,一并完成胸椎11节压缩性骨折的复原固定手术。鉴于家庭经济状况的原因,没有能力支付这笔昂贵的医疗费用,因此,我只能选择先行腰椎盘突出手术。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
2014年7月4日上午,永新公司在没有就工资待遇、劳动福利、工伤补偿和我在永新公司工作18年工龄等事宜与我商谈的情况下,人力资源部门以集团内部调动为由,要求我到其部门办理离职手续。且同日上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永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擅自叫人代替我签字办理了永新公司与我的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手续,解除了永新公司与我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因为在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时我本人并不在场,我也没有以任何形式授权任何人代替我办理与永新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但是当时永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叫人代替我在永新公司与我的相关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材料上签我的名字,我认为永新公司用这种方式解除与我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行为是草率的,是不符合程序的,应该是种无效的劳动合同终止行为。
三、存在疑点
1、为何2000年4月,在我工伤发生住院后身体未痊愈的情况下,时任永新公司机修车间主任舒建安数次明确提出要求我尽快出院?为何在我出院仅仅一个星期又不断催促我回公司上班?
2、为何2000年4月在我工伤发生后,永新公司以保险报销为由,没有让我和家属看我此次工伤的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以及X胸片的检查结果就将所有材料拿走?为何不告知我和家属此次工伤对我造成的伤害程度?
3、2000年4月在我工伤发生后,在下有永新公司,上有永佳集团公司的双重管理下,为何没有人将永新公司成立以来最为严重的此次工伤上报给相关的劳动部门?为何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承担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4、为何在我2000年4月工伤发生后的一年,公司高管要责令永新公司人力资源部统计我上一年度的出勤(该项工作由当时该部门的汪会香查询统计),并由时任经理许立杰告知我因病假太多将会把我辞退?
5、2014年7月4日上午,为何在没有就工资待遇,劳动福利以及我在永新公司发生的工伤补偿和在永新工作18年工龄等事宜与我商谈的情况下,永新公司人力资源部以集团内部调动为由,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叫人代替我签字办理了永新公司与我的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手续?
综合上述疑点,可以证明永新公司在2000年4月我发生工伤后,在知道此次工伤已经造成了我的胸椎11节压缩性骨折的情况下,为了逃避上级劳动部门的处罚和承担法律责任,故意将永新公司成立以来最为严重的此次工伤不上报给相关的劳动部门,并长期对受害人进行隐瞒。同时,用牵强的借口和卑劣手段单方解除与受害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性质极为恶劣。
四、希望得到的帮助
1、对于上述两起事实工伤事故,本人并无主观上的错误。但是两起工伤事故却对我的身体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并已经影响到了我今后的工作和生活状况。基于此,永新公司是否应该给予我赔偿?如果赔偿,该依据什么标准对我进行赔偿?
2、2014年7月4日,永新公司与我的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是在我没有任何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永新公司人资源主管部门擅自叫他人代替我签字,无情地解除了与我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如果在此事上永新公司存有过错,是否应当恢复我与永新公司的劳动关系?假使不能恢复我与永新公司的劳动关系,永新公司是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给予我赔偿?
陈 述 人:汪玉胜(13956260610)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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